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6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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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全县道路水上安全综合整治总体方案》及《衡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2011年11月以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和较好落实了安全管理制度,渡口改造取得明显成效,客渡船安全管理得到加强,运砂船超载治理取得实效,水上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为巩固整治成果,根据5月6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水安字〔2013〕95号)、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衡水安办〔2013〕7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在2013年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整治重点是乡镇非运输船舶和农村公路渡口汽车渡运。现将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13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方案》



衡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

2013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延期至2013年10月底。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水安字〔2013〕95号)和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衡水安办〔2013〕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渡口和客渡船标准化改造,严格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

巩固前阶段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深化各项专项整治举措;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和农村公路渡运安全专项整治。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县水上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陈嘉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阳建科、交通局局长谭伟平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交通、县农业、县安监、县水利、县公安、县旅游分管领导和县地方海事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谭伟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陈剑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四、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对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修造和渡口的直接安全管理责任,配备好船管员和签单发航员。组织落实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举措,确保乡镇船舶、渡口有专人负责管理,有专人盯守,渡口有签单员值班,严格执行渡口渡船“六不发航”制度。

县交通运输局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相互配合,形成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合力;县地方海事处要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水上非法违法行为,并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和船舶(船主)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农业(渔业)、安监、水利、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共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31日)

(一)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1.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水上交通安全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现水上交通安全的全面、全覆盖监管目标,消除监管工作空白,做到“五个无”:水域责任覆盖无缝衔接,船舶登记无遗漏,船员培训无空白,制度衔接无空缺,现场监管无盲点。

2.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标准体系。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监管的标准,完善监管检查制度,明确检查的形式、重点内容、频次,实行分片分线包干责任制,从县级机构的领导到基层的工作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分层分级的责任分工,做到监管范围无漏洞、无盲区。

(二)明确机构

1.明确乡镇船管机构。有船乡镇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包括乡镇非运输船舶,下同)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数量超过50艘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设立船舶(安全)管理站;不足50艘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

2.明确农村公路渡口管理机构。凡设立公路渡口的,必须在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非法公路渡口一律予以取缔。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路渡运安全管理体系。公路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路渡口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县道及以上的公路渡口,由所属公路管理部门明确渡口管理机构;县道以下的公路渡口,由乡镇人民政府明确渡口管理机构。

(三)清查摸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所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同时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的前期清查摸底工作,建立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档案及台账和安全隐患台账,做到情况清晰,数据准确,并报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办(邮箱:hy3hdx@163.com)。

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四)集中整治

1.巩固和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巩固和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水上交通安全预警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巡查检查制度,以及客渡船燃油补贴与渡运安全挂钩制度等;要深化客渡船的安全治理,积极推广客、渡船标准船型,确保完成渡船、短途客船标准化改造任务;有序推进渡口、码头改造,确保完成衡水安办〔2013〕7号文中2013年度渡口改造任务,完善渡口“三牌”,即渡口守则牌、安全警示牌、安全生产责任牌;要严厉打击客渡船超载航行、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等严重水上违法行为,纠正船员、乘客不穿(拿)救生衣的违规行为。要继续深化运砂船超载治理行动,有针对性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运砂船水上违法行为;继续开展海事执法人员、水上安全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要研究措施,保障监控中心人员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县监控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完善值班制度和各类事件处置程序,抓好队伍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进客船移动视频监控项目建设。

2.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

按照《衡东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检验发证、登记、船舶操作人员管理等工作。

(1)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检验工作。根据清查摸底情况,各乡镇政府应对辖区内非运输船舶进行统一的检验丈量。并根据有关要求核发相关证书,勘划船舶载重标识,确定船名牌,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并规定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对达不到安全航行条件且无修理价值的船舶一律取缔拆解。

(2)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登记管理。各乡镇政府应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将台账报县海事处、安监局备案。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转让、过户、报废,由船舶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所属乡镇船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乡镇非运输船舶跨乡镇异动,须先由原乡镇船管机构(或船管专职人员,下同)签署意见后,到落户乡镇船管机构上户。

(3)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管理。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乡镇船管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关证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报县海事处、安监局备案。

(4)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货)行为。各乡镇政府及交通、海事、安监、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采取联合行动,对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船主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县地方海事处应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检验和操作人员发证提供业务指导,并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对船检人员和船主的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2013年10月1日—2013年10月31日)

(五)总结验收

各乡镇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1日前上报。10月10-31日全面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验收。验收时,各乡镇政府要按照整治内容和整治目标逐项进行验收,认真做好记录、登记表格、考核评分等有关工作。要逐项查阅相关文件、照片、声像资料,凡是无有效依据的,一律视为该项工作未开展或未完成。

六、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把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同推进。各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及时通报信息,相互配合,推进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

(三)强化督查,长效管理。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积极抓好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部门,要对其进行问责;同时,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和宣传,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发动,采取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营造大力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以简报、信息、新闻稿等方式及时报送至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邮箱:hy3hdx@163.com)。


附件2:

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方案

为切实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水安字〔2013〕95号)和衡阳市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衡水安办〔2013〕7号)精神,全县将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经费、人员、职责和工作五落实,各部门各司其责,确保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生产活动得到全面监管,不留空白,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证照齐全。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货)行为得到根本遏制,重特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

二、整治内容

对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生产活动进行全面规范,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打击非法载客(货)行为。

三、整治任务

明确各乡镇政府及各部门在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乡镇非运输船舶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对全县乡镇非运输船舶进行摸底排查,建立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管理台账和档案,排查安全隐患并制订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且无修复价值的船舶予以拆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及业务培训,加大船舶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乡镇非运输船舶生产安全。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使活动务实、有效、有序地进行,县政府成立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陈嘉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阳建科、交通局局长谭伟平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县地方海事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谭伟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陈剑明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本乡镇相关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机构,并落实专项活动工作经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

五、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5月31日)

(一)宣传动员

召开专项整治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学习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横幅、标语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组织编印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资料,发放到乡村、学校、企业、船户,深入开展安全宣传动员。

(二)明确机构

明确乡镇船管机构。有船乡镇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包括乡镇非运输船舶,下同)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数量超过50艘及以上的,乡镇政府应设立船舶(安全)管理站;不足50艘的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管理。

(三)清查摸底

1.乡镇政府深入辖区各水域对乡镇非运输船舶运输生产情况进行认真调查和科学分析,建立乡镇非运输船舶及操作人员档案及台账。

2.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3.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查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是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清查本行政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定期检查制度、重大隐患督导整改制度、行政村与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水上交通事故及险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四)集中整治

1.对船舶进行检验丈量,确保船舶安全适航。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非运输船舶进行统一的检验丈量。并根据有关要求核发相关证书,勘划船舶载重标识,确定船名牌,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规定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适应的作业。对通过检验达不到安全航行条件且无修复价值的船舶一律取缔拆解。县海事处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检验丈量进行业务指导,制定乡镇非运输船舶检验丈量技术指南,提供统一的检验丈量证书格式,并负责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检验丈量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登记管理,确保监管不留空白。所有乡镇非运输船舶应在乡镇政府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将台账报县海事处、安监局备案。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转让、过户、报废,先由所有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船舶转让、过户、报废登记表,经所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到所属乡镇船管机构(或船管专职人员,下同)办理相关手续,乡镇非运输船舶跨乡镇港籍异动,须先由原乡镇船管机构签署意见后,到落户乡镇船管机构上户。

3.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管理。乡镇非运输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乡镇船管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关证书,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并报县海事处、安监局备案。县海事处要协助乡镇政府制定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培训大纲、编撰培训教材,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操作人员师资培训。

4.开展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货)行为。各乡镇政府及交通、海事、安监、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采取联合行动,对乡镇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船主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31日)

(五)总结验收

各乡镇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各乡镇政府要按整治内容和整治目标逐项进行验收,县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整治情况进行总结表彰。

六、职责分工

县海事处、县安监局、县港航所和乡镇定期开展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检查,实施有效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非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专项整治举措,确保乡镇非运输船舶有专门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盯守。

县海事处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船舶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打击非法载客(货)行为。

农业(渔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共同促进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生产。

七、整治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专项整治资金,联合行动,认真研究和解决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夯实管理基础。要加强配合,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乡镇政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县交通、安监、公安、农业等职能部门和县海事处严格履责,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四)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对发现的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事故隐患,要一查到底,直至隐患消除。

(五)加强督查,严格追责。对不认真履行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县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各乡镇活动开展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继续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逐步形成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